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6月9日和7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共3票货物,申报品名牛皮卡纸,申报税号均为4804110000,申报总价分别为34518.60美元、52076.64美元和34771.7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存在未如实申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预付款的情形,当事人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材料、情况说明、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物品漏缴税款计核资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