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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隐形眼镜片价格申报不实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河西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20:18: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5次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至4月1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4票隐形眼镜片总计81295片申报CIF总价为260696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为900130000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经查货物CIF总价实际为309207.93元人民币。当事人伪报贸易价格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隐形眼镜片偷逃税款共计9568.99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海关违反监管规定案件税款计核证明书、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由于货物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4837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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