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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镀锌瓦楞板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21:05: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8次

      经查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镀锌瓦楞板,申报FOB总价为99858.4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2104900,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21041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我关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维持原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 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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