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进口一票锰矿,申报品名为锰矿,申报价格为27108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2602000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26011190.00项下,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你单位本次申报不实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575808.00元。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你单位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