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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锰矿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9 21:41: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0次

      2019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进口一票锰矿,申报品名为锰矿申报价格为27108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2602000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26011190.00项下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计核你单位本次申报不实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575808.00元。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你单位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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