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厨欢牌烘焙用糖霜粉,申报商品编号21069090.90,申报的规格型号为白砂糖90%、玉米淀粉10%,总价38801.66美元。经海关稽查及关税处归类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701.9990,进口关税税率为50%,进口保障性关税税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6%,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共漏缴税款人民币241738.13元。
另经查明,该商品实际成分含量应为白砂糖96.7%、玉米淀粉3.3%,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附随单据、津东丽关稽结(2020)202002280156号稽查结论、稽2020-019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合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