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朝阳海关申报进口01182020一票货物,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变速箱润滑油,申报商品编码3403190000(进口关税率:10%,进口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无),数量8552.61千克,总价26932.5美元;第3项货物申报品名矿物机油,商品编码3403190000(进口关税率:10%,进口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无),数量5674.5千克,总价15687美元;第4项货物申报品名矿物机油,商品编码3403190000(进口关税率:10%,进口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无),数量909.92千克,总价2291.25美元;第5项货物申报品名变速箱润滑油,商品编码3403190000(进口关税率:10%,进口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无),数量2833.17千克,总价31785美元。经查,上述4项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27101991(进口关税率:6%、进口增值税率:13%、从量消费税率:1.52元/升,监管条件:A)。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22470.09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