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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惠氏奶粉等不按规定核销保税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1 22:43: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2023年2月10日以区间流转方式向 义乌海关申报进口了一批惠氏奶粉等货物货值为人民币56.45万元。误将核注清单关联错误导致保税货物 出区时单货不符。当事人不按规定核销保税货物的行为违 法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涉案货物的保税核注清 单、核放单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当事人身 份证复印件等授权委托书《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 结果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核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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