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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眉笔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2 19:31: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8次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3款化妆品申报品名为菲拉快速塑形眉笔04等申报总价共计人民币3504821.03元。经查发现上述20378票化妆品申报法定数量与实际不符,漏缴消费税及相应增值税。当事人进口货物法定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经计核上述化妆品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504821.03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489222.0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跨境电商零售清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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