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面膜、精华油实际总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08 23:17: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6次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分运单号为8747728651,申报为面膜20千克、精华油21.05千克,申报总价为CIF150欧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面膜80瓶、精华油56瓶,实际总价为人民币46670.4元,与申报不符,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6670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6594.53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为人民币6430.1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