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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无纺布口罩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08 23:29: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1次

    当事人于2020年1月3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无纺布口罩1890千克/145600个,申报商品编号为:6307900000。你单位为降低成本、少缴纳税款,将货物实际价格CIF42280美元申报为CIF8736美元。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6424.4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法的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申报用发票、外方提供的实际价格的申报资料、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稽查结论、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

    鉴于走私货物已处理完毕,无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34710.7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上海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 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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