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两票混合调味料,(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的商品规格型号均为蒜粉85%、辣椒粉10%、花椒粉5%,申报的成交方式均为FOB,出口目的国为马来西亚。上述两票货物申报后,被大窑湾海关查验并取样送大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经检测,两份取样样品结果分别为铅的含量0.123mg/kg、1.62mg/kg,谷氨酸钠的含量34.6g/100g、34.9g/100g,氯化物的含量1.46%、1.12%,与申报货物的规格型号不符,当事人公司向海关申报价格不实,构成了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可能对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产生影响。
以上行为有可能多退税款数额计核说明、案件线索移交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相关当事人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核税证明、函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