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出口甲基丙烯酸甲酯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及使用未经检验检疫包装容器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19:08: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9次

      2019年3月21日当事人向丹东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商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在《安全技术说明书》中CAS No:80-62-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该企业于2019年3月21日出口的上述9.99吨甲基丙烯酸甲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化学品且运输容器没有性能鉴定该货物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因此构成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及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2.丹东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340.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2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