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现代花岗岩石制品(路缘石)727580千克,商品编号6801000000,最终目的国韩国,2019年11月,海关发现,该票报关单申报总价有误。经查明,该票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录入时,由于当事人工作疏忽,错误的将总价录入为美元,造成上述申报不实的违法事实发生。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电子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该行为对海关统计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