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港湾海关中报进口一票货物,在未经海关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运离运输工具。经查,由于进口的是活竹英鱼,属于海上过鲜业务,因为大连港的水质问题,为了保证活鱼的存活率,企业急于卸货,于2019年7月2日,将该批货物卸至养殖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大连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息
二0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