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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货物运离运输工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连港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19:30: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8次

      2019年7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港湾海关中报进口一票货物,在未经海关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运离运输工具。经查由于进口的是活竹英鱼属于海上过鲜业务因为大连港的水质问题为了保证活鱼的存活率企业急于卸货2019年7月2日将该批货物卸至养殖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大连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息

    0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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