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当事人以货样广告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水箱散热器等11项货物。其中第1-4项商品均申报为水箱散热器;第5项商品申报为水箱散热器接头,第6项商品申报为水箱散热器附件包;第7项商品申报为水箱散热器传感器;第8项商品申报为水箱散热器水室;第9项商品申报为水箱散热器支架;第10项商品申报为水箱散热器油冷器;第11项商品申报为中冷器。经查,上述11项货物均为旧物品。对上述旧物品,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2)查验记录单;(3)合同;(4)装箱单;(5)发票;(6)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