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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D-甘露糖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13:06: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9次

      当事人于2018年8月2日、9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洋山海关申报出口D-甘露糖2票报关单申报税号1702900090出口退税率15%。经查当事人出口的D-甘露糖均采购自石家庄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石家庄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确定当事人出口的D-甘露糖应归入29400090出口退税率13%项下。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344827.58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6896.55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退税申报表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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