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当事人在唐山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票拼装杂货,由宁波北仑港离境出口,报关单项下共申报有不锈钢杯子等30项商品。2020年9月24日,经查验发现实际装货品名和数量与申报不符,除已申报部分商品外,集装箱内尚有部分货物未向海关申报。
经查,当事人代理义乌小商品商从事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并收取代理费用。作为该票货物境内发货人,当事人在装货过程中发现集装箱内尚有剩余空间便继续加装了吊坠等15项商品,后由于疏忽未将实际装货情况告知报关行,造成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其中木制装饰品(税则号列4420109090)、草编框(税则号列4602191000)、木制工艺品(税则号列4420109090)三项商品需报检,其他12项商品需报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单复印件、查验记录单打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