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盐湿牛皮”7票,净重 :561265千克,申报价格:656890美元(折合人民币4288682.3元)。上述7票报关单下的12个集装箱被海关新查管系统命中“目的地事中”查验。2021年3月11日,目的地黄骅港海关发现上述货物未经检验已卸离运输工具。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目的地检查通知、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