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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盐湿牛皮物未经海关检验已卸离运输工具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2 13:22: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8次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盐湿牛皮7票净重 561265千克申报价格656890美元折合人民币4288682.3元。上述7票报关单下的12个集装箱被海关新查管系统命中目的地事中查验。2021年3月11日目的地黄骅港海关发现上述货物未经检验已卸离运输工具。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目的地检查通知、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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