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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钢结构厂房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7 12:51: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0次

      当事人于2018年2月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钢结构厂房17772千克申报总价27000美元申报税号为94069000出口退税率为13%),上述货物实际为组装钢结构体厂房所需的部分零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应归入税号73089000出口退税率9%。本案案值人民币15.57万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0.62万元。

      以上情况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出口退税资质书证、购销合同、发票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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