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硼合金盘条489.44吨,申报税号为72279010(出口税率0)。2017年11月1日,唐山分局对钢材进行查验并取样送检。2017年11月7日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建钢检字(2017W)第1031号)该批钢材硼含量均小于0.0008%。经石家庄海关归类部门认定该货物应归入72139100项下(出口税率15%)。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严格审查货物真实情况,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税号,影响税款征收,其行为构成违规。经唐山海关计核该案案值为人民币208.84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7.24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提取样品记录、国家建筑钢
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钢材购销合同、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书、唐山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21.9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