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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执行器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廊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7 19:26: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0次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5日委托舟山当地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执行器71台共两票报关单因报关人员对拆分后的执行器工作原理不了解将执行器的税号申报为8481901000暂定关税税率为4%。通过对执行器工作原理调查依据W-3-2200-2017-0188号归类指导意见确定71台执行器均应归入8412310090税号项下关税税率为14%。经廊坊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227.62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63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关税、增值税缴款书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执行器工作原理说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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