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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3 19:50: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6次

      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公司申报的进口报关单经企业自查发现,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申报错误,与实际数额不符,导致申报的贸易总金额比实际金额高出21895万元。企业解释是由于企业对表格填写说明的理解偏差导致填写有误,企业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情况,纠正错误。导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金额约218.9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企业情况说明;3.报美单修改申请表;4.当事人陈述;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鉴于你公司在海关发现前自查发现并主动报明,且向海关提交了修撤单申清单,消除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攻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將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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