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公司申报的进口报关单经企业自查发现,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申报错误,与实际数额不符,导致申报的贸易总金额比实际金额高出21895万元。企业解释是由于企业对表格填写说明的理解偏差导致填写有误,企业查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情况,纠正错误。导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金额约218.9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企业情况说明;3.报美单修改申请表;4.当事人陈述;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为证。
鉴于你公司在海关发现前自查发现并主动报明,且向海关提交了修撤单申清单,消除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攻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將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