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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PCD复合都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片星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3 21:40: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9次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当事人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凿岩工具带氮化硼块PCD复合片申报税号为8113009090带金刚石等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8207191000其他金属陶瓷及其制品颗粒或粉末除外8209001000带金刚石等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金刚石等包括立方氮化硼本子目包括钻探工具7116200000宝石或半宝石制品包括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四项货物共计报关56单进口数量为4117片货值为917156.2美元折合人民币559.5万元。根据海关核定上述申报行为存在以下两种违规情形

      ( 当事人公司申报税号为8113009090、8207191000、8209001000关税8%、增值税13%的部分商品应归类于7116200000关税10%、增值税13%、消费税10%),该归类差错涉及报关单29单96项合计851片货物完税价格金额137159.6美元折合人民币908107元。

    根据星沙海关核定上述归类错误涉及税款人民币18.132795万元其中关税4.947774万元、消费税11.099086万元、增值税2.085935万元

      (当事人公司申报税号为8207191000关税8%、增值税13%的部分商品应归类于81130096090关税8%、增值税13%),该归类差错涉及报关单41单147项合计2812片货值为639367.9美元折合人民币4207231元。因上述两个税号税率相同不涉及漏缴税款。

      《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后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单位将《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回证》邮寄回我关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办案部门即启动复核程序。2023年6月27日经办案部门对该案全面复核认为当事人单位提出的事实不成立应对维持原告知的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星沙海关核查情况说明、核查工作记录、全国商品归类专业认定书、报关情况表、情况说明、报关单等资料为证。

      我关认为当事人进口商品税则号列申报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及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我关根据《实施条例》上述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74000元。故合并处罚人民币7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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