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向星沙海关主动披露称,其出口的未带背板“溅射靶材”商品编码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海关稽查,披露情况属实,即:2019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州、深圳等地海关申报出口“溅射靶材”,税则号为8486909100、8486909900,该税则号出口退税率为13%,且无出口许可证要求、无报检要求。该公司实际出口的货物为纯度为99%以上,且不含背板的溅射靶材料。
经统计,上述商品部分存在同时违反几项规定的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择其重者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仅对当事人两年以内,即2020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故,以上第1-2项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违规行为;第3、7-16项为影响许可证管理的违规行为,涉及货值人民币58.853万元;第4-6项为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涉及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0.65万元;第17-28项为未报检违规行为,涉及货值人民币18.479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确认的出口商品税则号申报不实统计明细表、稽查通知书及稽查结论、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代理报关委托电子凭证等为证。
我关认为,当事人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溅射靶,税则号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影响海关统计、第十五条第三项之影响许可证管理、第十五条第五项之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未报检违规行为。
我关鉴于当事人向海关主动披露,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予以警告;(二)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管理,科处罚款人民币1.765万元;(三)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科处罚款人民币0.0976万元;(四)出口应报检货物未报检,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综上,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9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