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工程师与供应商沟通信息有误, 向报关企业提交了销员信息, 致使报关企业 2018年5月8日向长春海关申报时, 进口货物品名、 税号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长春龙茹机场海关归类、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计核,涉案1台“高消摄像头”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0955万元, 应纳税款为人民币1 .6823万元, 漏缴税款为人民币O7091万元, 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8046万元。
当事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巾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长春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提供的榈关材料;长春龙嘉机场海关出具的《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州具的《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 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开发区关计核字2019年第002号) ;当事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申报关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涉案货物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内)项、 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