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4日,我关对当事人申报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四氯化铪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发现该批次四氯化铪 (50桶,500千克)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提供,该包装未经海关鉴定。
我关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用于出口危险化学品四氯化铪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诉求及情况说明、线索移交单、出境货物不 合格通知单、出境货物及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出境危险化学品及包装使用鉴定原始记录、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