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当事人公司向深圳大鹏、黄埔凤岗等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20票湿纸巾、酒精湿巾,申报金额人民币867.24万元,申报税号3401199000,出口退税率均为13%。经我关归类认定,该商品应当归入税号3808940090,出口退税率为6%。
以上行为有归类认定书、归类违法嫌疑移送告知书、主动披露材料、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产品及生产工艺说明资料、退税申报汇总资料、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湘西州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