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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线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彬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7 19:21: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5次

      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向郴州海关报关出口货物一批。申报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手册项下成品申报商 品为电线1数量为2054.17千克申报币制为美元总价141900.03美元。

      经查当事人在委托当事人报关时提供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资料上列明的币制为港币。由于 当事人报关员业务不熟悉误将币制港币填报成美元致使出口货物价格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导致可能多退税款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主动披露报告》、《稽查报告》、《委托报关协议》、企业营业执照、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办理代理报关业务过程中因自身工作疏忽申报错误导致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申报不实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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