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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硬脂酸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松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2 15:56: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4次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KORTACID品牌 PH80型号的硬脂酸共计4票。当事人将上述硬脂酸的规格型号申报为“C14/C15/C17硬脂酸8%,C16硬脂酸33%,C18硬脂酸59%|橡胶工业用”,申报商品编码为2915701000,进口关税税率7%。经查,上述硬脂酸为混合脂肪酸,主要含量为棕榈酸甲酯(C16)和硬脂酸甲酯(C18),且含量均少于90%,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823110000,进口关税税率16%,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601.5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037.9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验记录,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2019年7月15日至2021年4月10日期间同类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于当事人2018年11月1日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上海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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