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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进口酒液保税料件短少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汕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8 12:47: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7次

      当事人执行的保税加工帐册2022年1月16日经海关稽查帐册项下备案进口保税料件短少酒液共计2433.02319升具体为规格为HARSAC18 XO的散装白兰地短少5.68239升规格为HARSAC15 VSOP散装白兰地短少2427.3408升。经计核上述短少保税料件价值41994元漏缴税款15792.8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短少保税料件的正当理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随附资料、保税加工帐册、保税货物平衡核算表、保税料件折算表、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入库单、出库单、营业执照、公司报告、查问笔录、货物相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39元。

      当事人应当直接到银行缴纳或网银转账缴纳罚款至汕头海关罚款专用账户。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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