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商品,其中第1项“儿童玩具”申报单价为“USD3.94/个”,总价为"139192.32美元",经核实,实际单价应为“USD3.30/个”,总价应为“116582.4美元”,与申报不符。上述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查问笔录、公司报告、查询情况截图、涉案货物相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或网银转账缴纳罚款至汕头海关罚款专用账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