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向海关申报出口甲油胶一批。经核实,上述货物实际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给当事人自行揽货并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办理报关手续。当事人故意将实际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营业执照、笔录材料、公司报告、情况说明及随附资料、订舱单及随附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或网银转账缴纳罚款至汕头海关罚款专用账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