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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中华草龟等品名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益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8 19:39: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4次

      当事人单位申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申报品名为中华草龟和中华鳖申报数量分别为24箱和13箱申报净重分别为720千克和390千克申报金额分别为115200港币和93600港币。经现场开箱查检发现货物实际品名为中华草龟、巴西红耳龟和中华鳖。实际数量分别为17箱、7箱和13箱实际净重分别为510千克、210千克和390千克实际金额分别为81600港币、33600港币和93600港币申报货物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企业涉案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检验结果单、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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