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申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申报品名为中华草龟和中华鳖,申报数量分别为24箱和13箱,申报净重分别为720千克和390千克,申报金额分别为115200港币和93600港币。经现场开箱查检,发现货物实际品名为中华草龟、巴西红耳龟和中华鳖。实际数量分别为17箱、7箱和13箱,实际净重分别为510千克、210千克和390千克,实际金额分别为81600港币、33600港币和93600港币,申报货物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企业涉案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检验结果单、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