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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包装卡纸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汕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9 21:54: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7次

      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包装卡纸和铜版纸等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除申报的包装卡纸和铜版纸外另有胶水4桶(20升)、三头充电数据线一件(50条)、办公沙发一套(铁架、皮质)及不干胶纸(2710张)。上述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查问笔录、公司报告、涉案货物相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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