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包装卡纸和铜版纸等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除申报的包装卡纸和铜版纸外,另有胶水4桶(20升)、三头充电数据线一件(50条)、办公沙发一套(铁架、皮质)及不干胶纸(2710张)。上述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及随附单证、营业执照、查问笔录、公司报告、涉案货物相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