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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花岗岩荒料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汕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9 22:22: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4次

      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花岗岩荒料281043千克,总价为25293.87美元经核实实际净重应为318420千克总价应为28657.8美元与申报不符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040.88元。上述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查问笔录、公司报告、情况说明、涉案货物相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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