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4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医用PVC检查手套2929000双,无型号,货物总价71174.7美元。经海关核实,实际货物为医用PVC检查手套2783000双,有“L,M,S”三种型号,总价67626.9美元;其中M型号285000双手套。当事人公司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总价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相片、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陈述报告、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总价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