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汕头海关申报出口塑料包装袋,其中第三项塑料包装袋数量48000000个,总价为76800美元(折合人民币544389.12元)。经核实,实际数量4800000个,实际总价7680美元。当事人司出口货物申报数量、总价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可多退税额计算说明、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陈述报告、情况说明、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库凭证、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数量、总价与实际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申报不实行为,该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多退税款76239.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