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汕头港海关申报出口香菇粉14835千克,申报价格289282.5美元,商品编码0712391000。经查,实际货物为香菇粉4760千克,碳酸钙10075千克。香菇粉每千克19.5美元,共计92820美元,碳酸钙每千克0.3美元,共计3022.5美元,该票货物实际价格95842.5美元,与申报价格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单、化验鉴定书、销售单证、笔录材料、企业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海关查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高报价格,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