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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花边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汕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3 20:26: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9次

      2020年3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花边1812千克/5785.5码,单价0.251美元/码总价1452.16美元花边面料47590.41米/796千克/52045.5码单价3.748美元/码申报总价195066.53美元(两项合计申报总价196518.69美元折合人民币共136.8万元),备注退税。经核实实际出口货物为花边52045.5码单价0.251美元/码总价为13063.42美元花边面料5785.5码,单价3.748美元/码总价为21684.05美元(两项实际总价合计34747.47美元折合人民币24.19万元)。当事人申报货物数量、金额与实际不符(多报出口金额161771.22美元折合人民币112.61万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证明、情况记录、公司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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