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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腐竹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开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2:46: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5次

      2021年3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开平海关申报出口腐竹一批。报关单第一项元枝腐竹共600箱净重5100千克单价339.8278美元/箱总价203896.69美元第二项三边腐竹共221箱净重1690.65千克单价334.3429美元/箱总价73889.78美元。以上两项货物申报价格为277786.47美元折合人民币1788694.86元申报税号为2106909090退税率13%。经查证当事人价格申报错误实际总价折合人民币230729.44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规行为之前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企业情况说明3委托报关协议4销售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报关单5照片6营业执照等为证。

      2021年9月7日当事人在收到我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后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的第三点申辩理由成立我关采纳当事人的第三点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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