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开平海关申报出口腐竹一批。报关单第一项元枝腐竹共600箱,净重5100千克,单价339.8278美元/箱,总价203896.69美元;第二项三边腐竹共221箱,净重1690.65千克,单价334.3429美元/箱,总价73889.78美元。以上两项货物申报价格为277786.47美元,折合人民币1788694.86元,申报税号为2106909090,退税率13%。经查证,当事人价格申报错误,实际总价折合人民币230729.44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规行为之前,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企业情况说明;3.委托报关协议;4.销售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报关单;5.照片;6.营业执照等为证。
2021年9月7日,当事人在收到我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后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的第三点申辩理由成立,我关采纳当事人的第三点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