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截至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在执行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手册期间,无理由短少保税料件蓝湿牛皮(未剖层) 2936.2千克;执行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无理由短少保税料件蓝湿牛皮(未剖层)2274.9千克、植物鞣剂140.94千克、有机合成鞣料906.15千克、皮革助剂(备案序号5)467.8千克、酸性染料860.2千克、皮革脱脂剂271.12千克、皮革助剂(备案序号9)491.46千克、皮革涂饰剂111.14千克,无机鞣剂(含铬)865.53千克。据当事人解释,造成手册保税料件短少的原因不明,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计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短少的保税料件价值人民币227661.65元,涉税人民币35057.5元。
二、未按规定设置加工贸易货物存储、使用、出口的账簿和相关单证
当事人在执行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未设置成品蓝湿二层牛皮的出入仓单、仓库账册、生产流程单;在执行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共4本手册时,未能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生产单证,生产单没有记录加工贸易货物的加工、使用、损耗等情况。开平海关于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书〔编号:开关核整(2022)202268400009号〕,责令其30日内对上述内容进行整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整改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编制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企业情况说明;3.稽查通知书;4.检查记录;5.限期改正通知书;6.账册;7. 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8. 进口报关单、手册平衡表;9.营业执照等为证。
对当事人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编制、保管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订单、生产领料单,成品入仓单等单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70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综上,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