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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人造石水槽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恩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0 13:33: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9次

      2021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人造石水槽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净重3864千克280套申报价20276.20欧元但实际成交方式为FOB海运费为3950美元未购买保险。由于当事人将实际成交方式FOB错误申报为CIF造成上述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未包含海运费及保险费。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海运费及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6375.7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409.3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2合同3装箱单4海运费样单5发票6税费单详细信息7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8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9企业情况报告10查问笔录11涉案货物照片12企业法人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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