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至2021年8月,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擅自将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连接线2737千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稽查核实,共耗用保税料件金属化聚脂膜固定电容器1279千克、插头塑料壳337.30645千克、电线455.97462千克、电容413.93千克。
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金属化聚脂膜固定电容器1279千克、插头塑料壳337.30645千克、电线455.97462千克、电容413.93千克合计货物价值人民币455190.2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2461.67元。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通知书;2.检查记录;3.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报关单;4.生产计划单、领料单、入库单、发货单;5.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6.货物税款计核资料清单;7.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