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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转让保税料件绝缘套管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鹤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8 20:47: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6次

      2020年7月当事人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9项保税原材料电线5367.8957千克、端子910.3912千克、金属化聚脂膜固定电容器7815.8千克、尼龙塑胶2092.1千克、连接器816.46千克、不锈钢支架1692千克、自粘双面胶63千克、绝缘套管7.12千克、插头塑胶壳1366.73千克转让。2020年12月当事人将以上已转让的保税料件的理论数结转至手册后2021年4月再向海关申请料件内销征税但自主申报的价格、原产地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上述擅自转让保税料件、不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内销征税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以上9项保税料件货物价值人民币3781244.0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44388.85元。

      上述行为有1.海关稽查通知书2.进口报关单3.关税、增值税发票4.保税原材料价格对比表5. 出库流水、转让收款凭单6.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7.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89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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