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连云港、义乌、深圳大铲等海关申报进口开心果、扁桃仁、榛子、碧根果、夏威夷果等干的带壳坚果169票。经海关稽查发现,未向海关申报运杂费人民币106744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未申报的106744元运杂费漏缴税款人民币16761.03元。
上述行为有1.海关稽查通知书;2.进口报关单;3.汇款电子回单、增值税发票;4.进口货物漏报杂费明细表;5.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6.营业执照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具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