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21年11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高沙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其中报关单申报品名摩托车配件,申报无中文及外文名称品牌,申报税号为8714100090,申报数量为7700个,货值115500美元;681120210111547631号报关单申报品名摩托车发动机,申报无中文及外文名称品牌,申报税号8407320000,申报数量为154台 ,货值29260美元。经海关查验,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品牌及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一)货物品牌申报不实。
当事人上述两票报关单出口货物申报无中文及外文名称品牌,经海关查验,该批出口货物品牌为HUAMHA,与申报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三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当事人的货物品牌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计核,上述两票报关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2.746284万元。
(二)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当事人上述两票报关单出口货物分别申报为摩托车配件7700个及摩托车发动机154台。经海关查验,该两票货物已构成摩托车整车特征,可组装为摩托车整车154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二(一),以及87章章注“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不论是否已组装,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高沙海关出具归类意见该两票报关单的货物应归入税号87112030,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摩托车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经计核,上述两票报关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2.746284万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检查记录;3.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4.综合业务联系单;5.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6.出口许可证复印件;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8.查问笔录;9.授权委托书;10.照片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出口货物品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该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对于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该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0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