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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摩托车配件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江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3:43: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9次

      当事人在2021年11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高沙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其中报关单申报品名摩托车配件申报无中文及外文名称品牌申报税号为8714100090申报数量为7700个货值115500美元681120210111547631号报关单申报品名摩托车发动机申报无中文及外文名称品牌申报税号8407320000申报数量为154台 货值29260美元。经海关查验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品牌及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货物品牌申报不实。

      当事人上述两票报关单出口货物申报无中文及外文名称品牌经海关查验该批出口货物品牌为HUAMHA与申报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三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当事人的货物品牌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计核上述两票报关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2.746284万元。

      (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当事人上述两票报关单出口货物分别申报为摩托车配件7700个及摩托车发动机154台。经海关查验该两票货物已构成摩托车整车特征可组装为摩托车整车154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二),以及87章章注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不论是否已组装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高沙海关出具归类意见该两票报关单的货物应归入税号87112030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摩托车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经计核上述两票报关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2.746284万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检查记录3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4综合业务联系单5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6出口许可证复印件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8查问笔录9授权委托书10照片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出口货物品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该违规行为不予处罚。

      对于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该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0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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