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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高岭土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江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9:40: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0次

      在2020年3月4日至7月8日期间当事人签订的电子委托报关协议过期后仍以该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高 岭土15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代理他人报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另外当事人代理申报出口该15票高岭土时向海关申报品名为陶土商品编码为2507009000。经取样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为高岭土不含稀土成分商品编号应为2507001000。当事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造成代理申报出口高岭土品名和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1、查验记录单2、查问笔录3、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等复印件4、企业报告5、涉案货物照片6、业务联系单7、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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