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14年至2019年12月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在深圳关区等口岸申报进口LED透镜(或透镜)47票,申报商品编码为9001909090。经商品归类专业认定:该货物的商品编码应归类为9405920000。其中当事人在2014年至2016年12月11日期间以商品编码为9001909090申报进口LED透镜(或透镜)有16票,共177588个,漏缴应缴税款人民币41864.14元;在2016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以商品编码为9001909090申报进口LED透镜(或透镜)有31票,共383300个,漏缴应缴税款人民币40081.46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稽查报告,稽查结论;2、商品归类认定书;3、查问笔录;4、企业报告;5、营业执照;6、报关单、合同、发票、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