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当事人以暂时进出境方式向大连海关申报进出口租赁运输液氦所用周转罐。当事人对周转罐实际对外支付租金,应以租赁贸易形式向大连海关申报。当事人所用周转罐产生租金共89.08万元人民币。经我关计核,上述行为报关单产生的漏缴税款为24.82万元人民币。
(二)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液氦的同时,以备案形式进出口租赁运输液氦所用周转罐。当事人实际进出口周转罐产生租金共计274.3万元人民币,应以租赁贸易形式向上海海关申报。经沈阳海关计核,上述行为产生的漏缴税款为72.40万元人民币。
(三)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3日,当事人在大连海关申报出口周转罐(旧)及液氦,申报的成交方式均为C&F,但实际发票显示成交方式为EXW,当事人实际向海关申报价格为EXW价格加运费及海关预估合理保冷剂价格。
经沈阳海关计核,上述第一至二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共计漏缴税款97.22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沈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第一项当事人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以及上述第二项当事人进出口货物应申报项目未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
上述第三项当事人进出口货物成交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1万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三项违规行为合计罚款5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