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将向黑河海关申报出口的滤清器,申报为无品名无型号滤清器。经黑河海关人工查验发现,七种滤清器品牌名称为"哈尔滨世恒"和对应每种滤清器的具体规格型号,涉嫌申报不实,被黑河海关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被扣货物;扣留决定书;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装箱单及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涉案货物照片;查获经过、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